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