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 第三十一条 在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3000…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