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