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第三十七条 乘务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的训练合格证书,其他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履行相应的工…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飞行活动时,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和航空安全员应当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乘务员应当携带训练合格证书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三十九条 航空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训练大纲实施训练… 第四十一条 用于满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鉴定,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节 机组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第四十五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 第四十六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民用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应当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第五十条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第五十一条 只有一名驾驶员,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用航空器,本节对机长的规定,适用于该驾驶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