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情报员、航空气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