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适航证书,方可飞行。尚未取得适航证书,为生产试飞等目的需要进行飞行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特许飞行证书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飞行活动。
租用具有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对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申请取得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可以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适航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