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未就所从事的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以及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备案或者告知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或者未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未按规定发布信息通告,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处置和旅客服务工作;

未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未按要求受理、处理旅客投诉或者未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

未依法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援救。

民用机场运营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