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航班运行效率较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者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已经取得许可的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已经取得许可的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业务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