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相关许可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机长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