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机场或者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开放运营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放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