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