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