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民用机场内的安全和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背景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 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秩序,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通用航空活动类型,在安全保卫机构、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