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设立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对于存在安全风险嫌疑的行李和货物,可以在旅客、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开包检查。不在场开包检查应当全程录像并在检查后书面告知,检查中发现的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未经安全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无法排除安全风险嫌疑的旅客、行李和货物不得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程序、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