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民用航空器设备或者机场内其他民用航空设施设备,擅自开启民用航空器应急舱门,或者违规进入民用航空器驾驶舱;
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或者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设施设备;
强占民用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或者登机口;
妨碍或者煽动他人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
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
非法进入、滞留、拦截民用航空器,或者在民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在民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包括电子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电子设备;
非法进入民用机场防护围栏、损毁安全防护设施;
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冒用、伪造、变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
以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或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等方式,扰乱民用航空运行秩序;
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托运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在普通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