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飞行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