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有与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健全的保障安全运营的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运营许可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运营。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