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