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