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强行登、占航空器;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强行登、占航空器;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