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