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