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