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从事适航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