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因适航管理工作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