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受到处罚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民航局的建议对受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