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民航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局提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提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民航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