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