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