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