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