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