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