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