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