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一节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