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