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