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