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