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