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