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