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