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