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