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