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