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