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